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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5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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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5]20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及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

工会(分、子公司工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及该《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符合单位生产和管理实际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依法合规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中期调整)需经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同级经审委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基本工资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上级(所在地)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基本工资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敦促行政严格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编报预算、按预算批准的用途开支。不得将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拨付给工会、不得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培训形式:参照《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培训形式划分为三类。

(1)内部培训:指通过公司内部讲师或外请讲师、专家等在单位所在地开展的培训。

(2)送外培训:是指通过委托高校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在单位所在地以外开展的培训,往返按一天计算。

(3)网络培训:是指利用线上平台开展的培训。

2.培训奖励

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3.培训经费:

(1)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授课人员酬金(不含税)按以下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授课人员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不得低于45分钟)教育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或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授课人员酬金可以适当提高。

培训形式为内部培训的,邀请的授课老师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执行,纳入相应的教育培训项目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2)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培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形式为内部培训或送外培训的,开展培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除师资费参照上述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执行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650元。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550元。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每人每天450元。

4.培训形式为送外培训的,培训人员的往返城市间交通及往返当日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保险及购买劳务服务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工作餐补助。

1.奖励设置及标准: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三次,分工会(工会小组)可作为独立的工会计算举办次数。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单位和职工。实行谁举办谁奖励的原则,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可根据活动开展需要设置组织奖、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不得发放奖金等物质奖励

2.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3.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工作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同类项目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县级以上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工会组织开展的日常文体比赛活动,确有需要统一服装的,可按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

4.工作餐标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以及在活动排练期间,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工作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每餐不超过40元;工作餐标准按照活动行程安排以及在公司食堂就餐等情况,按照早中、晚餐标准相应减少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可给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工作餐应附就餐人员名单及发票,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开支工作餐补助。

5.劳务费: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主持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和指导教师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主持人劳务费标准开展。举办单位本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主持人、教练和指导教师的等工作的,不得领取劳务费。

6.基层工会承办由所在单位行政补助经费开展的职工文体比赛活动,所在单位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可按所在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7.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活动期间的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8.经批准参加活动的借调、挂职等人员,相关开支和奖励同其他在册在职会员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宣传活动聘请裁判、评委、教练、指导教师、主持人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及活动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开展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宣讲人员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支出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宣讲酬金。

(四)疗休养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一线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全体职工,尤其是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省市技能大赛获奖者工匠、先进和一线职工等,特别是苦、脏、累、高温高寒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应优先选择工会所属的工人疗养院,也可选择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不超过6天),往返按一天计算;

1.疗休养经费标准: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功勋荣誉获得者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工匠、优秀职工、技术工人(能手)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其他职工及工作人员按上述职工教育的第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2.疗休养人员往返交通伙食费:疗休养人员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及往返当日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3.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疗休养地点以工会系统挂牌的疗休养基地为主。将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劳模职工素质提升与疗休养活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时间、地点和相关经费支出,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

4.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发放阶段性工会消费券等支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其他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1.各级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等。

2.春游秋游活动标准:会员春游秋游活时间标准按21晚或1天组织开展,其中21组织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费用人均不超过430元/人标准(不含食宿、交通费);按一天组织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费用人均不超过280元/人标准不含工作餐、交通费),外出活动路程不得超过400公里(原则在贵州省内)。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并参照文体活动工作餐标准执行,工作餐应附就餐人员名单及发票,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所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3.工会可结合实际每年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文化旅游产品和脱贫地区农特产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具体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起止时限由工会根据单位工会会员活动开展和经费保障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并经工会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开展。

(六)慰问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面向全体会员开展的节日慰问;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时进行的慰问。

1.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节日,发放标准为按法定放假天数每天不超过200元,即春节不超过800元、国庆节不超过600元、劳动节不超过400元、其他节日每个节日不超过200元;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每个节日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支出。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的当月发放不超过400元的生日慰问品,可以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结合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另工会可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按季度组织开展集体生日活动,如有特殊原因的,至少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

3.工会在册在职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工会在册在职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所在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等祭奠用品,具体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爱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范围及标准执行;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慰问。

4.会员结婚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夫妻双方所在基层工会可以给予每个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复婚、再婚的除外慰问时间应在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

5.会员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夫妻双方所在工会可分别向各自会员发放生育慰问品(金),问时间应在孩子出生日起6个月内。慰问标准为:生育第一个孩子不超过1000元、生育第二个孩子不超过1500元、生育第三个孩子不超过2000元;生育第三个以上孩子的,按照每个孩子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慰问;上述生育慰问以《生育服务证》中登记的孩次按标准进行慰问。重组家庭中,如发生新的生育行为,则根据《生育服务证》中登记的孩次,按上述标准进行慰问。

6.会员退休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退休离岗时所在的工会可以为会员(单人或集体)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座谈会组织费用不计入退休离岗慰问标准内。

7.会员生病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根据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具体慰问如下: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1000元以下,则按照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1000以上2000元以下,则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2000以上3000元以下,则按照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3000元以上的,则按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七)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工会可在“六一”儿童节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开展关爱慰问,每个慰问对象不超过200元慰问品(金)。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指:在册在职会员的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未成年人,子女年龄应在14岁(含)以下。此外,若职工双方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则其子女只能享受一次慰问。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建设、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及“五小”竞赛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的茅台劳模、金牌员工的评选表彰奖励标准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评选表彰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创新活动的,具体参照《茅台集团创新工作室管理细则》标准执行

(三)工会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模范职工之(小)家、工会驿站等公用设施的购买、配置及维修

1.启动经费:工会具备条件建立职工之(小)家的,经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可按在册在职会员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申请启动经费,且只能申请一次。

2.维护费:主要用于成立职工之(小)家后的所发生的必要的维护支出。职工之(小)家维护费每半年可根据需求申请一次维护费,每次维护费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含电子图书)以及维护的支出。

1.启动经费:工会有条件成立职工书屋的,经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给予不超过20000元启动经费,用于购置书架(柜)、书籍报刊及制作书屋牌匾、制度牌职工书屋配置桌椅、电脑等其他费用不在此经费中列支。

2.维护费:用于职工书屋的维护以及图书购买等方面的维护支出,可按照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申请维护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职工健康生活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按相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安康杯”竞赛活动,落实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加强“一会两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高温高寒作业等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1.帮扶困难员工的经费开支。公司员工患重病(注:社保中重大医疗保险中指的重大疾病)因公死亡、受伤造成残疾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一等补助,补助金额为1万元;公司员工患重病长期医治,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二等补助,补助金额为8000元;其他困难情况(如鳏、寡、孤、独等)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三等补助,补助金额为6000元在册在职员工困难补助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参照员工标准在行政费用中列支

2.工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等节日慰问困难女职工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

3.工会可按照每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对突发临时致困的职工进行帮扶。

(五)送温暖费。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根据《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标准(试行)》《遵义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会组织在春节或五一劳动节等节日对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等进行慰问,慰问标准如下:

1全国劳动模范按3000元/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按3000元/人、全国轻工五一劳动奖章按3000元/人;贵州省劳动模范按2500元/人、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按2500元/人;遵义市劳动模范按2000元/人、遵义市五一劳动奖章按2000元/人;仁怀市劳动模范按1500元/人、仁怀市五一劳动奖章按1500元/人;茅台劳模、金牌员工1000元/人。

(2)大国工匠按3000元/人;中国质量工匠、轻工大国工匠、贵州工匠、黔酒工匠按2500元/人;遵义工匠按1500元/人;酒都工匠按1200元/人;全能匠人按800元/人。

2.工会组织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合计按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具体慰问标准及范围参照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相关规定,经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开展。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组织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等费用参照职工教育支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委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女职工工作、劳模专项补助、外事活动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1.工会组织开展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奖励支出范围及标准,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评选表彰管理规定》执行。

2.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丧事在工会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举行的,工会要严格控制赴异地开展慰问、吊唁活动,经批准确需开展的,所在基层工会可派2-3人前往吊唁并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销,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3.确需因工作需要,派遣到工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在工会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工会统筹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可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是否将工会下属各子公司(单位)工会纳入活动范围,并按照各子公司(单位)工会会员人数划拨活动补助。工会下属各子公司(单位)工会参赛人员产生的参赛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划拨各子公司(单位)工会活动补助经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后,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工会会员不满100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工会会员1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补助不超过4万元;工会会员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补助不超过6万元;工会会员1000以上不满5000人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工会会员5000人以上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款使用规定

本细则所称奖励款是指参加工会系统的个人比赛或集体赛,获得表彰奖励资金。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参加工会系统个人比赛获得的奖励资金;

(二)参加工会系统集体比赛获得的奖励资金;

奖励款发放流程:

1.参加工会系统个人比赛获得的奖励资金,由领奖人自由使用,由获得奖励的工会根据相关表彰文件、奖励名单等相关资料,发起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发放至获奖个人账户。

2.参加工会系统集体比赛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参加比赛人员对奖金的分配进行讨论签字后,由获得奖励的工会根据相关表彰文件、奖励名单等相关资料,发起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工会差旅费用。工会组织开展的外出培训、外出参加文体活动、比赛、会议等产生的差旅费,参照集团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在工会经费中报销。

第十  工会组织的文体、会展等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相应单位承接

第十  除上述规定的开支外,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的其他开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经所在工会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十九  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费用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二十  公司工会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0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时向上级工会报备。

二十一  工会活动方案审核流程工会单项活动费用不满10万元的,经所在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后开展;单项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所在工会相关会议批准后开展

工会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活动方案审核流程单项活动费用不满5000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审批后组织开展活动;单项活动费用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活动性质,将方案提前报工会财务初审、工会副主席复核,并报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通过后开展单项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活动性质,将方案提前报工会财务初审、工会副主席复核,工会常务副主席复核,并报工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开展

二十二  资金支付流程:工会经费报销应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对应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单》,由经办人或基层工会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审核确认工会财务初审、复核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审批。单笔资金不满10万的,经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审批、报工会常务副主席签批后付款;活动报销金额10万以上的,经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报工会主席签批后付款。

第二十  开展活动需借款,由具体经办人借支。借款人需填写“借款凭证”,说明借款事由。单笔借款不满2万元的,由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审批后借支;借款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后借支;借款在10万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后借支;活动结束,借款人凭有效票据冲抵借款或退还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二十  经费开支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票据,开票信息:

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81520382MC0137203Y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支行

账号:52050162663700000068

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发票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二十五  工会经费各项开支,报销时需附上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活动通知、费用明细清单,所报销的款项要与活动费用明细清单列支款项吻合。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个人奖励由个人签字认领、集体奖励由队长签字认领),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因财务工作人员调离、离职等原因工作变动,需要交接人、移交人、监交人对以前年度会计资料逐一核对。1.所有凭证、所有账本,逐一盘点;2.将银行对账单和账目上进行核对;3.交接现金,并和现金账进行核对;4.财务章交接;5.电子数据资料的交接与备份6.账务处理相关软件移交。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有关交接报告,交接人、移交人、监交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纪律与监督

二十七  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收解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得借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得借疗休养和春游秋游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将应在单位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二十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  各级工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求,规范和遵守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关资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会有权按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  公司工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用钱后审批,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已核准的金额,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八不准”原则。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  工会经费使用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审委的审计与监督,并将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在工会全委会上进行报告,公开经费使用和审计情况

第三十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应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参照执行时,不得超过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如若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地方,则以当地省(市)总工会文件为准参照执行。

    

第三十  本细则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  本细则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茅工字[2024]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