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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评选表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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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委员会评选表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培养和塑造广大工会会员的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规范工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开展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关于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的通知》《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系统评选表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包括:

(一)茅台劳模、金牌员工;

(二)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

(三)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

(四)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及下属各二级基层工会,各二级基层工会的评选表彰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团队和工作一线,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群众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自下而上、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激励效果的科学性;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规开展,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不正当干预。

第二章茅台劳模、金牌员工评选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茅台劳模、金牌员工评选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单位为: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宣传部机关纪委群团工作部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方案的制、修改,分配各二级基层工会申报名额,指导评选工作的执行

  第六条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群团工作部,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完成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工作。

第二节  评选对象、频次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茅台劳模、金牌员工的评选对象为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会员。

  第八条  茅台劳模、金牌员工评选及命名表彰每2年举行1次,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程序组织评选。

  第九条  茅台劳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金牌员工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根据各二级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会员人数分配候选人名额,按会员人数1000人以下每个二级基层工会1名候选人,1000人至5000人每个二级基层工会2名候选人,5000人至10000人每个二级基层工会5名候选人,10000人以上每个二级基层工会10名候选人进行候选人名额分配

第三节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家庭和谐;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在员工群众中拥有良好口碑;

(五)评选茅台劳模须在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累计工作10年及以上,评选金牌员工须在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累计工作5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茅台劳模候选人:

(一)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岗位贡献突出,包括创新、技能提升、技能领先等方面的成绩,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勇于担当。能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难题,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员工中有感召力,能成为员工学习的榜样;

(二)在公司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显著工艺或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特别是助力攻克“卡脖子”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公司关键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显著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茅台集团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或产生显著影响,以及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五)获得过以下荣誉的推荐对象可优先考虑:

1.获得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一等奖、国家专利、技能技术知识等相关荣誉奖项的;

2.获得省级先进工作者、最美劳动者、技能技术大赛等相关荣誉奖项的;

3.获得县级市或地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等荣誉的;

4.获得公司级优秀员工、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等荣誉的;

5.获得本行业其他荣誉奖项的。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金牌员工候选人:

(一)在科学研究、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应用等活动中,有较大成绩或发明为公司改革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公司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或至关重要的地位,且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公司、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创造、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特色工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成果,在企业或行业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体现领军作用,善于发现并解决问题、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且成绩突出;善于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五)荣获过集团公司个人类表彰项目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茅台劳模、金牌员工: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评选年度正在接受或受到公司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四)发生“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理或因“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

(六)泄漏公司秘密、参与制售假冒侵权产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

(八)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从事公司禁止的第二职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宜参与评先评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参评茅台劳模、金牌员工:

(一)已获得过茅台集团、县级市或地级市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工会系统评选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茅台劳模、金牌员工等荣誉称号不再重复参评

(二)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管理序列及以上人员

(三)首席、特级大师

第四节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票选的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一)基层推荐。按评选条件,推荐对象须由各基层工会按程序民主推荐,并提交所在基层工会纪检机构(提供是否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情况,未设纪检机构的以所在基层工会党组织意见为准)、综治保卫部未设综治保卫部门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公安局出具相应报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于所在基层工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查材料、相关事迹材料、申报表等文件按要求一并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提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评选条件,按最终推荐候选人名额的200%比例差额产生候选人员名单(即茅台劳模:5名x200%=10名;金牌员工10名x200%=20名);

(三)民主票选。对初审候选人分别组织职代会团长联席会票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票选。根据得票的高低计分统计出拟表彰名单(茅台劳模5人、金牌员工10人,其中:职代会团长联席会票选占70%,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票选占30%);

(四)审定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呈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内,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公示对象若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交评选领导小组审议,确有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不再递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进行表彰。

第五节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茅台劳模、金牌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茅台劳模、金牌员工由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励奖金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在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茅台集团县级市或地级市及以上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推荐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金牌员工等候选人,原则上在茅台集团茅台劳模、金牌员工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茅台劳模、金牌员工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

茅台劳模每年视具体情况享受1次工会系统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待遇。金牌员工每2年享受1次工会系统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待遇,可分批交替组织

生活困难的茅台劳模、金牌员工享受集团公司工会慰问和补助

第六节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基层工会应建立茅台劳模和金牌员工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2年1次)

  第十八条  茅台劳模、金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荣誉称号或奖励的;

(二)出现本规定中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三)非身体原因或重大疾病,申请特别岗、内部退养休养)、被公司停发待遇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出现其茅台劳模、金牌员工荣誉称号相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撤销茅台劳模、金牌员工先进荣誉称号由评选领导小组批准。被撤销先进荣誉称号的,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其享受一切有关待遇。

第三章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评选管理

第一节  评选对象、频次及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  工人先锋号评选对象为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所属的车间、单位(部门)、班组(工段)、科室(含分、子公司)等基层团队。

  第二十一条  优秀创新工作室评选对象为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的创新工作室。

  第二十二条  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的评选表彰每年举行1次,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程序组织评选。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评选表彰的工人先锋号不超过15个,优秀创新工作室不超过3个。

第二节  评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

(一)以争创一流团队、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素质、一流管理为目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二)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

(三)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

(四)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团队文化,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满意、企业信赖、群众认可。

  第二十五条  优秀创新工作室评选条件:

(一)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所在基层工会应为创新工作室提供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办公及实验所必须的固定场所,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料、器材工具和实验仪器等设施;

(二)有必需的经费保障。所在基层工会要为工作室开展活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投入和积极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

(三)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攻关项目目标。建立健全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制度;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活动措施步骤;建立创新活动记录、成员档案等,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四)有工作内容和具体成效。创新工作室应根据各基层工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技改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制订活动措施,开展创新活动。每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选的团队及其成员在评选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评选年度正在接受或受到公司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四)发生“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理或因“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

(六)泄漏公司秘密、参与制售假冒侵权产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

(八)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从事公司禁止的第二职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宜参与评先评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近2已获得过茅台集团、县级市或地级市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工会系统评选的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再重复参评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的评选对象均应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票选产生。

(一)基层推荐。按评选条件,推荐对象须由各基层工会按程序民主推荐,并提交所在基层工会纪检机构(提供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情况,未设纪检机构的以所在基层工会党组织意见为准)、综治保卫部未设综治保卫部门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公安局出具相应报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于所在基层工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查材料、相关事迹材料、申报表等文件按要求一并报集团公司工会;

(二)民主票选。集团公司工会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推荐对象,综合考察其申报材料后,按差额票选情况排序,候选数量为:工人先锋号的申报数量≤20个时,以实际申报数量作为候选数量,申报数量>20个时,以差额票选的前20个作为候选数量;优秀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数量≤4个时,以实际申报数量作为候选数量,申报数量>4个时,以差额票选的前5个作为候选数量。集团公司工会形成候选名单后,报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进行差额票选,确定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拟表彰名单;

(三)审定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呈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内,由集团公司工会收集反馈意见,公示对象若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交工会常委会审议,确有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不再递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进行表彰。

第四节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工人先锋号、优秀创新工作室奖励奖金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在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人先锋号和创新工作室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集团公司工会备案(每年1次)

  第三十一条  撤销:

(一)团队及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或奖牌:

1.有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2.违反创建要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4.有损害企业利益、声誉行为的;

5.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情形。

(二)团队及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优秀创新工作室荣誉称号,收回证书或奖牌: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撤销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的;

2.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处以党内或行政处罚的;

3.1年内未开展创新工作的;

4.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四章  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评选管理

第一节  评选对象、频次及名额分配

  第三十二条  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对象为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会员,并在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累计工作2年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  巾帼建功立业先进评选对象为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女职工,在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累计工作2年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的评选表彰每年举行1次,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程序组织评选。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拟评选表彰的五好文明家庭≤30户,巾帼建功立业先进≤评选对象的3%(按3%比例计算后,基层工会巾帼建功立业先进数量≥100人时,按100人计算。计算评选名额时若遇小数,小数点后面数据不计入取整,保底1人

第二节  评选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行为(本规定中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全体家庭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无涉黄、赌博、涉毒行为;

(三)全体家庭成员努力工作,积极生产、刻苦学习、成绩显著,子女无失学、辍学现象;

(四)勤俭持家,移风易俗,清洁卫生,保护环境,家庭生活文明、健康、科学,无参与封建迷信等非法组织及活动,无铺张浪费行为和违反公序良俗;

(五)注重家庭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时代发展,在生活及工作中有创新精神;

(六)全体家庭成员民主和睦,尊老爱幼,团结邻里,乐于助人,无歧视妇女和虐待老人、儿童的行为,在员工群众中认可度高。

  第三十七条  巾帼建功立业先进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国工会会议和全国妇代会议精神;

(二)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作风务实,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三)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团结互助、乐于助人,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谦虚谨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无私奉献,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五)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具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深得员工群众的好评。

  第三十八条  评选周期内,会员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五好文明家庭;评选周期内,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巾帼建功立业先进: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评选年度正在接受或受到公司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四)发生“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理或因“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

(六)泄漏公司秘密、参与制售假冒侵权产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

(八)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从事公司禁止的第二职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宜参与评先评优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近3年内已获得过茅台集团、县级市或地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工会系统评选的五好、巾帼类荣誉的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四十条  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选拔产生。

(一)基层推荐。按评选条件,推荐对象须由各基层工会按程序民主推荐,并提交所在基层工会纪检机构(提供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情况,未设纪检机构的以所在基层工会党组织意见为准)、综治保卫部未设综治保卫部门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公安局出具相应报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另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政审证明材料。并于所在基层工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查材料、相关事迹材料、申报表等文件按要求一并报集团公司工会;

(二)民主择优。集团公司工会对基层申报推荐的候选对象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汇总审核,提出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建议名单,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确定拟表彰名单;

(三)审定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呈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内,由集团公司工会收集反馈意见,公示对象若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交工会常委会审议,确有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不再递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进行表彰。

第四节  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五好文明家庭、巾帼建功立业先进奖励奖金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在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一节  评选对象、频次及名额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每年举行1次,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程序组织评选。

  第四十三条  先进基层工会:

(一)先进基层工会为建立至少1年以上的基层工会;

(二)评选数量为不超过评选对象的13%或不超过5个。

  第四十四条  优秀工会工作者:

(一)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会员,连续从事工会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突出工作业绩;

(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数量不超过5人。包含基层工会负责人、工会委员、工会工作人员、女工工作者。按会员人数1000人以下每个基层工会1名候选人,1000人至5000人每个基层工会2名候选人,5000人以上每个基层工会5名候选人进行候选人名额分配。

  第四十五条  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一)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在岗在册工会会员,并在茅台集团各基层工会累计工作2年及以上;

(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数量为不超过评选对象的1.2%。按1.2%比例计算后,基层工会工会活动积极分子数量≥80人时,按80人计算。计算评选名额时若遇小数,小数点后面数据不计入取整,保底1人。

第二节  评选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先进基层工会: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能够做到以忠诚可靠赓续政治本色,以劳动创造担当使命任务,以过硬本领展现时代风采,以团结奋斗弘扬崇高品格;

(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

(三)围绕工会职能定位开展活动,开展得有亮点有特色,积极组织参加集团公司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职工参与率较高,精神文明建设有成效,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集团公司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七条  优秀工会工作者:

(一)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

(二)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群众话语权,廉洁奉公,为人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处事公平公正,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三)认真学习工会业务知识,熟悉工会有关方针、政策,发挥了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成绩突出,保质保量完成集团公司工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四)热心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五)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开拓进取,富有实效,受到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称赞;
    (六)在推进工会民主管理、协调党群关系、为职工排忧解难方面成绩显著。

  第四十八条  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热爱工会事业,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

(二)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各类工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工会活动表现突出;

(三)密切联系职工,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努力完成所在基层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团结同事,文明礼貌,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十九条  评选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基层工会,不得参评先进基层工会:

(一)未及时、足额收缴会费的;

(二)预算完成率未达60%的;

(三)未按时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超过2次的;

(五)未组织所在基层工会职工参加集团公司工会活动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基层工会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工会集中学习培训的。

  第五十条  评选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工会工作者、会员,不得参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评选年度正在接受或受到公司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四)发生“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理或因“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

(六)泄漏公司秘密、参与制售假冒侵权产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

(八)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从事公司禁止的第二职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宜参与评先评优的情形。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先进基层工会:

根据评选年度的工会考核得分排名,排除不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基层工会,推荐前20%(计算名额存在小数时向上取整)的基层工会候选集体在所在基层工会审核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被上级工会通报等现象由候选集体所在基层工会的党组织出具相应报告审核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优秀工会工作者:

按评选条件,推荐对象须由各基层工会按程序民主推荐,并根据分配的名额提出优秀工会工作者候选人,提交所在基层工会纪检机构(提供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情况,未设纪检机构的以所在基层工会党组织意见为准)、综治保卫部未设综治保卫部门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公安局出具相应报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于所在基层工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根据事迹材料、评选条件最终推荐名额200%的比例筛选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再提交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差额票选出5个优秀工会工作者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按评选条件,推荐对象须由各基层工会按程序民主推荐,并根据分配的名额提出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候选人,提交所在基层工会纪检机构(提供评选周期内是否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情况,未设纪检机构的以所在基层工会党组织意见为准)、综治保卫部未设综治保卫部门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公安局出具相应报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评选周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在所在基层工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表彰名单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四条  审定公示:

将拟表彰名单呈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内,由集团公司工会收集反馈意见,公示对象若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提交工会常委会审议,确有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不再递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进行表彰。

第四节  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工作者、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奖金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在集团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群团工作部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