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页

法律法规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爱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浏览次数:

打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爱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公司党委、行政以及工会对全体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关爱,帮助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缓解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性困难,增强员工抗风险能力,在全公司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企业氛围,集团公司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含合法的养父母、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中出资人员是指自愿按要求出资加入互助合作资金的公司本部正式在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本规定中捐资人员是指每年自愿按要求捐资加入茅台员工爱心资金的公司本部正式在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本规定中基层工会是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基层工会。

第三条 本规定关爱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互助合作资金、茅台员工爱心资金、困难补助、丧葬抚恤及慰问、其他救助。

第四条 规定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子公司有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互助合作资金及茅台员工爱心资金的收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全体员工、离退休人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互助资金爱心资金的交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

(二)民主管理原则

集团公司工会应做好互助资金、爱心资金的收支台账,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同时,每年通过工会系统等相关渠道公示互助资金、爱心资金的收交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互助合作资金及茅台员工爱心资金的收交等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互助合作资金借款、茅台员工爱心资金申请等资金审批事宜参照集团公司工会经费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互助合作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借款或资金结余过多的情况下;以及茅台员工爱心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资助款或资金结余过多的情况下,由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适当提高或降低交纳标准以及资助比例。

第三章  互助合作资金

第一节  资金来源、适用范围及原则

  互助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由公司全体员工、离退休人员每人自愿一次性出资200元组成。

  集团公司工会每年对未参加互助资金的人员进行动员补交,由各基层工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交的互助资金款交到集团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要将不愿参加互助资金的人员名单(本人签名)复印件交集团公司工会留档备案,便于日后进行管理。

第十条  互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即在出资人员遭遇危急情况时给予借支,缓解出资人员临时经济困难。

第十 互助资金实行借款无息、限期还款和无息退款原则,公司全体员工、离退休人员自愿出资、自由退资。

第十 出资人员可享受互助资金的相应待遇;未出资人员,不能享受互助资金的任何待遇。出资人员若中途退资或死亡,若有借款未还的,须先还清所借款额后,再退还其本人所交纳的200元互助金。中途退资人员由本人到集团公司工会办理退资手

续;出资人员死亡,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持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集团公司工会办理退资手续。

第二节 借款

第十 出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向互助资金申请借款:

(一)本人及亲属遇有重大疾病、伤亡,家庭现有财力不能全部承担其相应费用的;

(二)出资人员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生活水平的;

(三)偿还助学贷款的;

(四)其他由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决定应当予以借款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需填写“互助合作资金”借款申请表,写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因病、因伤住院的,须附医院的疾病证明书;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的,须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下同)出具事件证明书(函)。

(二)基层工会负责人根据出资人员的“互助合作资金”借款申请表调查核实后,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写明建议借款金额等事项并加盖公章后交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审查。

(三)单次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元,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四)同一事由在申请互助合作资金借款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第二次借款

(五)借款需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

十五  出资人员均需在职连续缴满一年以上五险一金方可申请互助资金借款。

第三节 还款

十六  互助资金借款还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出资人员还款时间到期后确有困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须提供延期还款申请,经分管工会财务副主席批准,延长还款期限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由公司相关部门在保证出资人员2000元/月基本生活费的同时,从互助资金借款人工资、各类奖金等款项中逐次扣还,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十七 出资人员申请互助合作资金借款后,因各种原因死亡,又无继承人在公司工作的,其可以报销和领取的费用作为冲抵还款若以上费用不够抵消借款的,集团公司工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继承人归还剩余借款金额;有继承人在公司工作的,其可以报销的费用作为冲抵还款,如还有剩余的借款则由其继承人负责归还。

十八 出资人员借款后,因各种原因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须还清借款,公司各有关部门接到公司工会的还清借款证明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管理和监督

十九 互助合作资金借款必须按申请事由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接受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人填写的“申请事由”及基层工会负责人审批意见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如有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 出资人员借款后若有人事调动的,所借款项由其调动前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负责督促归还。

第二十 出资人员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基层工会反映,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工会提出。

  茅台员工爱心资金

第一节 资金来源及性质

二十三  茅台员工爱心资金(以下简称“爱心资金”)是由公司工会发起,公司全体员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自愿捐资160元、200元或240元(分三个档次,由捐资人员自行选择捐资金额)组成的公益性资金。

二十四 爱心资金系无偿捐助性质,捐资后概不退回。

二十五 捐资人员在公司工会规定的时间内按年度一次性捐资,各基层工会需在本单位内将下一年度参加爱心资金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捐资款交到集团公司工会

各基层工会要做好不愿参加爱心资金人员的统计工作,将不愿参加爱心资金的人员名单(本人签名)复印件交集团公司工会留档备案,便于日后进行管理。

第二节 用对象及范围

二十六 爱心资金全数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捐资人员。

二十七 爱心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捐资人员死亡后对其亲属的资助;

(二)捐资人员亲属死亡后对捐资人员的资助;

(三)捐资人员及其亲属生病住院治疗的资助;

(四)捐资人员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后的资助;

(五)捐资人员患特殊罕见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伤害的资助;

(六)其他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决定应当予以资助的事项。

二十八 爱心资金对下列情况不予资助:

(一)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致伤亡的;

(二)因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通过其他第三方进行赔付、资助后,总金额已超过捐资人自付部分的;

(五)其他经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决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十九 已捐资人员可以享受爱心资金的资助,未捐资人员不能享受爱心资金的资助;爱心资金捐资如有中断者,视为该捐资人在中断年度自动放弃享受资格;曾享受过爱心资金资助的捐资人员,除死亡外,不得中断捐资,如中断捐资,再次捐资时应按最高档捐资金额标准,补交中断之年至补交之年期间的资金,且从补交之年的第二年捐资后开始享受爱心资金资助。(如:张三在2024年申请2023年度爱心资金,经核查2021年度中断爱心资金,且在2019年享受过爱心资助,则需按最高档捐资金额240元,补交2021年至2024年的捐资金额后,即240*4=960

元,在2025年捐资后开始享受爱心资金资助)。

第三节 资助标准

第三十条 捐资人员本人死亡,按照捐资金额予以资助。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一次性资助3000元;当年捐助200元的人员,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一次性资助4000元;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三十 捐资人员父母、配偶死亡,按照捐资金额予以资助。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1500元;当年捐助20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2000元;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三十  捐资人员子女死亡,按照捐资金额予以资助。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2000元;当年捐助20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3000元;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资助4000元。

上述死亡资助规定中的父母、配偶、子女必须不是公司员工,如:张三是公司员工,去世,则需张三本人交纳爱心资金,才可以申请死亡资助(张三未交纳爱心资金,即使其家属交纳了爱心资金,也不能以家属名义申请死亡资助);如果张三不是公司员工,其交纳爱心资金的家属才可以申请家属死亡资助。

三十三 捐资人员及其亲属生病住院,且符合爱心资金资助条件的,设置以下起付标准

捐资人本人生病住院,参照以下标准申请资助:

(1)医疗费用经医保(含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后自付部分金额达50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因同一种病多次(不超过四次)生病住院可累计计算。累计两次达6000元、累计三次达8000元、累计四次达10000元。累计两次、三次、四次达到起付标准的,按不同捐资档次,参照单次达到起付标准的资助金额分别予以报销95%、90%、85%。

(2)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的25%;当年捐助20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的30%;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35%。

(3)当年捐助160元、200元的人员,一年内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一年内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捐资人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生病住院参照以下标准申请资助:

(1)医疗费用经医保(含“新农合”)费用报销后自付部分金额达50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因同一种病多次(不超过四次)生病住院可累计计算。累计两次达6000元、累计三次达8000元、累计四次达10000元。累计两次、三次、四次达到起付标准的,按不同捐资档次,参照单次达到起付标准的资助金额分别予以报销95%、90%、85%。

(2)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的15%;当年捐助20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的20%;当年捐助240元的人员,资助自付部分的25%。

(3)当年捐助160元的人员,一年内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捐助200元、240元的人员,一年内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十四 捐资人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扣除政府、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赔偿或补助部分后,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结果,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2000、3000、4000元。

(二)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3000、4000、5000元。

(三)损失100000元以上,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4000、6000、8000元。

三十五 捐资人本人因患特殊罕见重大疾病进行医治或遭受其他特殊重大意外、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重大健康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第三方赔付后,当年自付医疗费用或其他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员工可申请特殊罕见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资助。并根据不同的捐资档次,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损失50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0元的,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40000、60000、80000元。

(二)损失1000000元以上不满1500000元的,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60000、80000、100000元。

(三)损失1500000元以上,按照捐助160元、200元、240元的等级标准,给予资助分别为100000、150000、200000元。

特殊罕见重大疾病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员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内的特殊罕见疾病。

三十六 同一事由具备多项资助条件的,按资助金额最高的项目予以资助。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爱心资助。

第四节 申请程序

三十七 捐资人本人死亡,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填写“茅台员工爱心资金”资助申请表,附捐资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一份,关系证明一份,由捐资人生前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三十八  捐资人亲属死亡,由捐资人填写“茅台员工爱心资金”资助申请表,附捐资人及死亡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一份,关系证明一份,由捐资人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三十九  捐资人本人及亲属生病住院,且符合爱心资金资助条件的:捐资人填写“茅台员工爱心资金”资助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亲属生病住院,需提供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关系证明一份),由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集团公司工会,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捐资人或已参加医保的捐资人亲属生病住院,须出具医保报销单据一般为结算单)和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记录

2未参加社保的捐资人亲属生病住院,须出具医疗收费原件和疾病证明书;

3捐资人申请特殊罕见重大疾病资助的,还须出具医疗收费原件和疾病证明书等;

4捐资人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财产损失金额无法核定的,申请资助须出具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5捐资人遭受其他特殊重大意外、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重大健康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医保报销清单、疾病证明书等。

第四十条  申请特殊罕见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资助的,除基层工会签字盖章外,还需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五  困难补助

    第一节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十  公司员及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因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家庭财产受损严重,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二)因患重病(指社保重大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进行医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三)因公死亡或受伤造成残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四)因亲属(无工作单位)患重病长期医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五)因鳏、寡、孤、独,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第四十  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家庭困难的,不予补助,已发放的困难补助款应予追回:

(一)违反党纪党规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违反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的;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理处分的;

)贷款购建装修房屋或购买车辆的;

)因家庭成员吸毒或赌博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遇特殊事故死亡,已由有关单位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二节 申请、审批及发放

四十三  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困难补助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致困原由,并附见证性资料(如住院手续),交基层工会进行初审。因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申请困难补助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手续:

(一)相关部门的事件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及相关部门到申请人员家中实地调查了解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困难补助审批流程:

(一)基层工会收到困难人员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后,由各基层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公司工会。

(二)公司工会对各基层工会上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召开相关会议对困难补助名单进行讨论审核后,对拟补助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公司工会将首次公示收到的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并拟定困难补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审批后,对拟补助对象进行第二次公示。

(四)第二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司工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公司工会主席审批后发放补助款。

第三节  补助标准

四十五 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患重病(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障保险中指定的重大疾病),因公死亡、受伤造成残疾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家庭遭受意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一等补助,补助金额为10000元;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亲属(无工作单位)患重病长期医治,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二等补助,补助金额为8000元;其他困难情况(如鳏、寡、孤、独等)导致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三等补助,补助金额为6000元。在职员工补助款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参照员工标准在集团公司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

四十六  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提出意见,并享有对困难补助审批全过程的监督权,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公司的发展不断做出贡献;

(二)如实填报家庭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遵守公俗良序,规范使用所得困难补助金。

四十七  基层工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基层调查核实,真实掌握受助人员困难情况;

(二)对申请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

(三)建立困难人员档案;

(四)督促受助困难人员履行义务;

(五)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监督;

(六)做好后续追踪工作,对受助人员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其生活条件有无变化等进行跟踪调查;

(七)基层工会对本单位的困难人员应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亲属情况清。

四十八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公司工会有权撤销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已发放的困难补助款应予追回。

   丧葬慰问及抚恤

四十九  丧葬报备

(一)普通员工

1.在职去世家属应及时告知员工生前所在基层工会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在职员工亲属去世的,员工应及时告知自己所在基层工会。

2.离退休去世家属应及时告知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离退休人员亲属去世的,离退休人员应及时告知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3.基层工会或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收到信息后,及时告知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并向群团工作部报备。

(二)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除按上述(一)程序办理外,公司工会还需将信息及时告知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集团公司党委领导、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公司领导参加吊唁慰问及遗体告别仪式。

第五十条  吊唁慰问

(一)普通员工

1.在职去世:由员工所在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群团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前往吊唁,由基层工会具体负责协助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解释上级及公司有关丧葬管理规定,听取家属意见,并妥善处理。

2.离退休去世: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及去世人员退休前所在基层工会相关人员及时前往吊唁,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协助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解释上级及公司有关丧葬管理规定,听取家属意见,并妥善处理。

(二)中级管理人员

1.在职去世:由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分管领导、分管相关工作的工会副主席及其他公司领导及时前往吊唁,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群团工作部具体负责协助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向家属解释上级及公司有关丧葬管理规定,听取家属意见,并妥善处理。

2.离退休去世: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的工会副主席及时前往吊唁,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协助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向家属解释上级及公司有关丧葬管理规定,听取家属意见,并妥善处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职及离退休去世: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及其他公司领导及时前往吊唁,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群团工作部及所在基层工会具体负责协助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向家属解释上级及公司有关丧葬管理规定,听取家属意见,并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遗体告别仪式

(一)普通员工

1.在职去世:由所在基层工会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介绍已故员工生平;群团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和基层相关人员参加。

2.离退休去世: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科室负责人介绍已故员工生平;群团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参加。

(二)中级管理人员

1.在职去世:由公司工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席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已故员工生平;集团公司党委分管领导,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公司工会及所在基层工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2.离退休去世:由机关工会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已故员工生平;分管人力资源社保部的公司领导,公司分管领导,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公司工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三)高级管理人员

1.在职去世:由公司工会主席或生前所在单位分管党委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委领导介绍已故员工生平;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助理,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公司工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2.离退休去世:由公司分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的党委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已故员工生平;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助理,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公司工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四)特别规定

已故员工如有遗嘱或家属要求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吊唁慰问品

(一)花圈或挽联等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吊唁慰问品

1.在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公司总助以上领导、死亡员工所在基层工会及所在工会小组可分别送花圈一个或挽联一副(含鞭炮等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丧葬用品)。

2.在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亲属(非公司员工)死亡的,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员工(离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基层工会及所在工会小组可分别送花圈一个或挽联一副。

3.在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亲属(系公司员工)死亡的,员工(离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基层工会及所在工会小组可分别送花圈一个或挽联一副。

4.特别规定

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公司总助以上领导所送吊唁慰问品由群团工作部代送;基层工会及所在工会小组所送吊唁慰问品由基层工会代送。

(二)讣告发布

1.普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基层工会提供已故员工的生平简介,并交员工生前所在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与已故员工家属进行会商,印制讣告(不超过3张),并引导已故员工家属到相应地点张贴。

2.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已故人员生平简介,并交群团工作部,由群团工作部与已故员工家属会商,印制讣告(不超过3张),并引导已故员工家属到相应地点张贴。

(三)费用标准

公司党政工送花圈或挽联费用每套不超过180元,其他所送花圈或挽联费用每套不超过150元,讣告最多三张(分别张贴在茅台、中枢及冠英殡仪馆),每张不超过50元。死亡人员在茅台、中枢以外,员工所在基层工会报告群团工作部同意后前往吊唁的,吊唁慰问品费用参照上述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

在职员工及其亲属死亡后公司党、政所送花圈或挽联等吊唁慰问品费用,由公司的行政费用支付;其他所送花圈或挽联及讣告费用由工会经费支付。

离退休人员及其亲属死亡的,花圈或挽联、讣告费参照在职员工标准在公司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抚恤金及慰问金

(一)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其丧葬抚恤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二)公司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抚恤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下发的标准执行。

五十四 公司员工亲属死亡,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费用由工会经费列支。离退休人员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参照公司员工亲属丧葬补助费标准在集团公司行政福利费用中列支。并且应自亲属去世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申请办理。

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丧事在仁怀市境外举行的,所在基层工会可派2-3人前往吊唁并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五十五 公司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安排丧葬事宜给予一次性车辆补助3000元,补助费用须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后,在集团公司行政费用中列支。

公司员工去世,给予慰问金2000元,费用由工会经费列支。离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参照公司员工死亡慰问标准,在集团公司行政费用中列支。

一次性车辆补助及慰问金的办理,应自员工去世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申请。

其他救助保障

五十六  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公司工会可组织进行社会援助,基层工会负责实施。

对社会援助情况,公司工会、基层工会要做好登记、管理和公示,防止漏报、少报和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生。

五十七  建立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负责人联系、帮扶网络,了解员工的日常生活情况及工作需要,帮助解决员工的临时或特殊困难。

 

五十八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群团工作部承担。

五十九 本规定经2024年10月15日茅台集团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次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2021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爱心工程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