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页

法律法规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浏览次数:

打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集团公司决策民主、利益关系公平公正、职工团结和谐、集团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子公司(含茅台学院、茅台医院等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各基层党组织领导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集团公司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管理。

第五条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集团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工作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全方位推进集团公司民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集团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会作为民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规划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和执行公司民主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要求各有关单位汇报其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集团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工会在集团公司工会的统一指导下,推进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按照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1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少于5名。职工1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10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少于25名;职工超过5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应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不应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20%。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代表人数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30%左右。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一般应由5至9名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人数规模过大的基层单位可适当增加,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以下个专门委员会: 

(一)生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工作职责:调查了解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提交职代会有关生产经营议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决议,组织职工开展师带徒、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技术创新活动;组织职工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科学技术。

(二)规章制度监督委员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作职责:调查研究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职代会审议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方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议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征集有关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提案,督促检查职代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厂规厂纪的宣传工作,教育员工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作职责:调解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开展劳动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评议监督委员会

工作职责:制定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民主评议方案;负责组织职代会期间民主评议工作;收集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向职代会报告,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作职责:监督和协助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督促和协助集团公司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组织或协同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监督和协助集团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集团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生活福利委员会

工作职责:调查了解职工对生活和集体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职代会讨论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实施职代会生活福利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提案审查委员会

工作职责:在职代会召开期间,负责收集、整理、审查提案,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的提案,向职代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并负责向下次大会作出报告;协助、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提案落实工作。有权对不认真落实职工代表提案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批评,直至建议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团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集团公司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集团公司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题报告集团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集团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集团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审查监督集团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评议结果纳入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运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集团公司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团公司公积金的使用、集团公司的改制改组和破产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裁员、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集团公司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正式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经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其中一线职工、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超过半数,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集团公司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组织实施与集团公司民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严重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违法违纪的职工代表或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各基层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享有以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一)对集团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集团公司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集团公司反映;

(三)参加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集团公司的工作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集团公司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提交的提案,由集团公司工会整理后形成正式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评选后报集团公司工会常委(扩大)会审定,并通过集团公司内网进行公示。

第四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途径,将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负责集团公司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集团公司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集团公司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十二)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符合条件的下属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集团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在集团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集团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集团公司各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本单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集团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团公司工会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集团公司工会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集团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集团公司的财务情况和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集团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集团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集团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集团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民主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工会应设立、畅通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职工群众直接收集意见等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群众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并做答复。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会对涉及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行使监督权,对违反民主管理有关要求的,有权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集团公司工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会根据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拟写年度民主管理工作报告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统筹推进以满意度调查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劳动保护用品满意度调查、食堂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绩效评价满意度调查、厂区环境治理工作满意度调查、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满意度调查等,集团公司工会以《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方式组织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各基层工会参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自身民主监督和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第七章  

第五十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 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6日起发布施行,原2020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民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