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实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子公司,含茅台学院和茅台医院等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推进集团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促进集团公司发展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十)组织实施与集团公司民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各子公司工会根据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协同集团公司党政抓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针,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全心全意促进集团公司发展。
(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集团公司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集团公司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题报告,集团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集团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4.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5.审查监督集团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评议结果纳入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运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6.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集团公司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团公司公积金的使用、集团公司的改制改组和破产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裁员、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及要求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分项表决,并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九条 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印发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十条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应召开大会预备会。大会预备会的任务是:
1.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代表(或增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审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大会议程、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
4.审议须由预备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其中一线职工、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超过半数,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经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的召开,审议通过大会日程、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主席团成员分工等重要文件和事项,处理大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商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日常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至二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当届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原则上由职工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非职工代表担任,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3.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集团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工会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集团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临时遇到的属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团公司工会可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十七条 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公司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集体合同,对集团公司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福利等项目,共同作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节 职工代表选举条件及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集团公司正式在岗在册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集团公司的发展,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服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3.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4.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5.具备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业务技能知识和管理能力。
6.进集团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第十九条 具备职工代表资格的职工,按以下程序进行选举:
1.以基层工会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在基层工会选举产生后,经同级党组织审核,并按程序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集团公司级领导干部、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分配到各基层工会参加选举。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增补。增补代表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职工少于100名的企业,应召开职工大会;职工1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少于5名。职工1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10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少于25名;职工超过5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具体人数应由集团公司工会和集团公司行政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应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不应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20%。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代表人数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30%左右。先进模范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并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以及选区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以提案的形式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该代表的要求,并陈述理由。
2.集团公司工会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反馈原选举单位。
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4.原选举单位进行大会表决,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5.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查备案。
6.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
7.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
8.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在本选举单位内调动岗位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原选举单位,违纪违法、退(离)休、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该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享有以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1.对集团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集团公司民主管理;
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集团公司反映;
3.参加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4.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5.保守集团公司的工作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后,应该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对新增补的职工代表,可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可围绕当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事一训”。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或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1.正确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
2.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集团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
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可通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参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原2015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