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没有通过试用期为由开除,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小王入职了A公司,A公司口头告知小王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并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日,A公司通知小王,因为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将其辞退。小王认为其在工作中非常努力且表现得非常好,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A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不能以小王在试用期间内表现不佳为由将小王辞退,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截止至2021年11月,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向小王支付9、10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待遇。试用期中劳动者依旧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享受加班待遇、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