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和刘某已经分开多年,事实上我们已经不是夫妻了,我认为我追求自己的爱情和幸福并没有错,不知道为什么说我构成犯罪,我的小女儿才一岁半,我想陪在她身边照顾她……”审判庭上,被告人坐席上的熊某某抽噎着说,止不住流下了眼泪。
近日,恩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涉嫌重婚罪一案。
2006年,刘某在外务工认识了来自贵州的熊某某,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2月,熊某某远嫁恩施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遭遇危机。2018年,熊某孤身外出务工,结识了同是贵州人的谢某某,二人日久相处心生爱意。熊某某在隐瞒自己已婚且有家庭的情况下,与谢某某回老家举办了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2021年年初,刘某发现熊某在外已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子女,遂向当地公安报案。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熊某某与刘某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至审理时亦未办理离婚登记,为了防止重婚状态的持续发生,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庭后再次组织熊某某和刘某当面进行调解。持续4个小时的调解,有为过往柴米油盐、鸡毛蒜皮的争吵埋怨,有悔恨的泪水,有抱歉的眼神,有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两人终究还是放下多年心结,刘某表示谅解熊某某,熊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给刘某以及孩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隐瞒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且已取得谅解等因素,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熊某某表示认罪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并已移送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案释法
我国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违背“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本案中,熊某某在与刘某已经登记结婚即二人的夫妻关系被法律所认可,且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情形下,与他人未经合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熊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一夫一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任何人都不是例外,同时作为已有配偶者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也将导致其逃避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组建的家庭中的义务,不仅危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寄语
婚姻里的柴米油盐、一地鸡毛或许没有恋爱时的怦然心动、花晨月夕,但比起遇见,相伴到老更值得感动。恰若做不到相伴白头,亦或想要及时止损,那离开不仅要体面,更要合法。